人大法制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关系
全国层面现已更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地方人大仍普遍叫法制委员会(简称法制委)。二者不是上下级,是立法工作中 “决策审议主体” 与 “实务办事支撑机构” 的协作关系,法工委同时承担法制委的办事机构职能。
一、核心属性差异
法制委员会(法制委) 属于人大专门委员会,由人大代表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为本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会议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大会期间受人大领导,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法定职权:统一审议法规 / 法律草案,对草案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意见,属于行使人大法定审议权的主体,可以提出议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 属于人大常委会内设办事 / 工作机构,不是专门委员会;人员为机关干部,由常委会任免,不要求必须是人大代表。定位:参谋、服务、承办,没有法定 “审议权”,不能独立对外提出审议议案;负责立法调研、起草草案修改稿、收集各方意见、准备审议材料、文本打磨、备案审查实务等基础性工作。
二、立法工作运行中的协作关系
法工委前置做实务。收到法规草案后,组织调研、座谈、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形成草案修改稿、修改说明,整理审议参考资料,提交法制委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行使统一审议权。召开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草案,研究重大制度、合法性、重大分歧,形成审议结果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协同修改。常委会审议之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法制委意见,继续打磨文本;法制委再次审议修改稿,形成表决稿。
法制委负责 “审、议、把关”(行使权力);法工委负责 “写、研、办”(提供支撑),法工委同时作为法制委的办事机构,一套工作班子支撑两个机构履职,实务中普遍存在领导交叉兼职(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兼任法工委主任等)。
三、领导关系
法制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领导。
法工委直接隶属于人大常委会,受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领导;在立法业务上服务、支撑法制委,但法制委不能直接领导法工委,二者不存在隶属上下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