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制委员会与人大其他专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关系

人大法制委员会(全国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均为人大专门委员会,不存在隶属关系,都受本级人大领导、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只是立法职能分工不同。

一、职责定位区分

法制委员会(地方) 承担统一审议职能。法规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后,法制委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有关专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对草案开展整体性统一审议;重点审查合法性、合宪性、立法体例规范、法条逻辑、与上位法和其他法规衔接协调、法律责任设置、文字规范等,形成修改情况汇报、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提交常委会。 法制委审议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有关专委会重要意见未采纳的,要向其反馈。

其他专门委员会(财经委、环资委、教科文卫委、民侨委等) 负责领域性、专业性审议。对属于本委员会业务领域的法规案,开展先行审议,重点审查立法必要性、制度设计合理性、行业实操性、利益调整、专业可行性,出具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 可以牵头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本领域法规草案;组织开展本领域立法调研、论证、听证、立法后评估、备案审查等工作。

有关专委会负责 “专业把关”,法制委负责 “统一法律把关”;有关专委会的审议意见是法制委统一审议的重要基础,但不是最终定稿。

二、立法程序中的工作关系

并行审议阶段。法规案列入常委会议程,有关专委会先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同时送交法制委。有关专委会审议时,也可邀请法制委成员列席。

统一审议阶段。法制委汇总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全面修改、统一审议;重要不同意见,必须在审议报告中予以说明。法制委不能替代有关专委会对专业领域事项作出判断;有关专委会也不能替代法制委行使统一审议职权。
分歧协调机制。各专委会之间对法规草案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向主任会议(委员长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协调。

立法全流程协同。立项阶段,相关专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参与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论证。起草阶段,业务对口专委会牵头或参与起草;法制委一般提前介入,开展合法性指导。法制委牵头备案审查,涉及专业领域,会同有关专委会联合审查,联合组织立法后评估。

三、实务边界

二者平级,不是上下级,不存在法制委领导其他专委会;统一审议是法定专门职责,不是行政领导权。

有关专委会《审议意见》是常委会参阅材料;法制委《审议结果报告》是交付表决的法定配套文件,直接对应表决稿。

统一审议不等于否定专业意见,法制委修改草案,必须充分尊重有关专委会专业意见;不予采纳的重要意见,书面反馈并在报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