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概述

人大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国家和人民,依照宪法法律对本级 “一府一委两院” 开展的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法律效力最强的监督形式。人大监督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原则,遵循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工作原则,坚持正确、有效、依法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前者监督宪法法律实施、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后者聚焦经济计划、预决算、民生工作、公职人员履职等重点。监督方式涵盖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预决算监督等常规方式,以及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手段。新时代人大监督有效规范公权力运行、维护法治统一、保障民生福祉,但仍存在刚性监督运用不足、监督实效有待强化、专业力量薄弱等问题。需持续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跟踪问效,全面提升人大监督治理效能。

一、人大监督的性质和特点

(一)人大监督的性质

人大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 “一府一委两院” 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

1.人民性。源于人民授权,代表人民意志,目的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2.权力性。由宪法法律赋予,依托国家权力行使,区别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非权力监督。

3.法定性。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均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开展。

4.制衡性(制约与支持相统一):不是单纯的挑剔、追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督促 “一府一委两院” 依法履职,保障国家机关高效协调运转。

(二)人大监督的主要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监督主体只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个人不能直接行使人大监督权。

2.对象的特定性。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内容的全局性。聚焦宪法法律实施、重大决策落实、政府预算、民生重大事项等全局性问题,一般不干预具体个案、具体执法司法事务。

4.程序的严格性。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都有法定流程,讲究集体行使职权、会议决定。

5.效力的强制性。形成的决议、审议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监督机关必须研究办理并反馈。

6.集体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集体决定,不实行个人负责制。

7.单向性。人大监督 “一府一委两院”,被监督机关不能反向监督人大。

二、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大监督的地位

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国监督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1.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监督权的根本制度载体,是人民监督的最高实现形式。

2.纪检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均在人大制度框架下运行;人大监督对 “一府一委两院” 履职实施权力制约,其他监督不能替代人大的国家权力监督。

3.人大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构成,保障国家权力按照宪法法律规范运行,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环节。

(二)人大监督的作用

1.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督促 “一府一委两院”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纠正违宪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

2.规范公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通过预算审查、专项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进行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3.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围绕中心工作,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项目、民生政策执行,推动国家和地方重大决策贯彻执行。

4.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聚焦民生关切,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人民诉求表达渠道,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5.促进 “一府一委两院” 改进工作 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不是简单纠错,而是督促其改进不足、依法履职,促进国家机关高效协同开展工作。

6.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以权力监督理顺国家机关之间关系,推进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三、人大监督的目的和意义

(一)人大监督的目的

人大开展监督,根本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人大监督的意义

1.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大监督是人民把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之后,对受托权力进行管控的制度渠道,落实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权,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

2.维护法治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通过监督推动法律法规落地实施,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筑牢法治根基。

3.规范公权力运行,防范权力失范。以权力制约权力,对 “一府一委两院” 履职进行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失职渎职,实现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4.推动重大决策落实,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紧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预算执行、重大项目实施,推动党委重大部署转化为落地成效,促进国家机关协同高效履职。

5.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回应社会民生关切。围绕教育、医疗、就业、生态环境等民生领域开展监督,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6.理顺国家机关分工,实现监督与支持统一。厘清人大与 “一府一委两院” 分工,既制约履职偏差,又支持其依法履职,形成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格局。

四、人大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一)人大监督的内容

1.法律监督

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纠正违宪违法问题,维护法治统一。核心是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2.工作监督

监督本级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情况。

(1)财经监督。计划、预算、国有资产、政府债务、审计整改监督: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算;监督计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2)专项工作监督。围绕改革发展大局、民生热点,监督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专项履职情况。

(3)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落实,人大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4)人事监督。对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行使罢免权。

(5)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二)人大监督的法定方法

1.经常性监督方式(常用)

(1)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最主要、最常用形式,每年选取重大问题,听取 “一府一委两院” 专项报告,形成审议意见交办、跟踪督办,必要时作出决议。

(2)财经监督。审查计划预决算,听取审议计划、预算执行及调整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

(3)执法检查。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实地调研,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并审议,督促整改。

(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大决议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撤销违法不当文件。

2.刚性监督手段(启动条件严格,较少使用)

(1)质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要求 “一府一委两院” 书面或口头答复。

(2)特定问题调查。重大、复杂问题,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

(3)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审议决定撤职。

五、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人大监督全过程各方面,紧扣党委中心任务谋划监督工作,确保监督方向正确。

2.坚持依法监督。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开展监督;监督内容、方式、程序均于法有据,不越权、不缺位,维护法治统一。

3.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少数服从多数;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不能单独行使监督权。

4.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监督不是对立,既要发现问题、督促纠错,又支持 “一府一委两院” 依法履职,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5.坚持公开原则。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6.坚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由人大选举产生,常委会监督工作要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人大的监督。

7.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聚焦改革发展、重大民生、法治实施等全局性问题,抓大事、议要事,不干预具体个案和具体执法司法活动。

六、人大监督回顾和展望

(一)人大监督的成绩和问题

1.主要成绩
(1)监督制度体系持续完善。以宪法、监督法为主体的监督法律框架基本成型,备案审查、预算联网监督、国有资产监督、审计整改跟踪等配套机制不断健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明显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监督领域落地见效。

(2)监督选题聚焦中心与民生。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聚焦高质量发展、生态环保、乡村振兴、民生保障、法治实施等重点领域,综合运用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紧盯群众急难愁盼,监督的针对性不断增强。

(3)财政经济监督不断深化。预决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持续做实,预算联网监督广泛运用,管好人民 “钱袋子”,从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监督转变。

(4)备案审查效能显著发挥。推进各类规范性文件 “应备尽备”,落实有错必纠,常态化开展法规、规章、红头文件审查,及时纠正违法不当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5)监督方式不断丰富,公开力度加大。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跟踪督办、审议意见销号管理等创新做法广泛推行;监督计划、报告、整改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监督透明度持续提升。

(6)寓支持于监督,推动国家机关协同履职。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推动 “一府一委两院” 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形成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督实效仍有待提升,存在一定程序化倾向。部分监督存在重程序、轻实效现象,调研不够深入,发现深层次、根源性问题不足;审议意见交办后跟踪督办、持续问效力度不足,存在 “一审了之、一查了之” 的情况。

(2)刚性监督手段运用不足。询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等柔性方式使用较多;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法定刚性监督手段启动门槛高、实践运用偏少,监督 “硬度” 不足,监督威慑力有待加强。

(3)监督力量和专业能力存在短板。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工作机构专业力量不足,财经、法律、生态、监察司法等专业领域审查研判能力有限;基层人大人员紧缺,监督力量薄弱。

(4)各类监督贯通协同不够充分。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之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成果共用机制尚不健全,监督合力没有完全形成;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难度较大。

(5)人事监督相对薄弱。选举任命人员履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任后监督方式单一,履职评议、跟踪问效不够常态化,人事监督与工作监督、法律监督融合不足。

(6)部分领域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备案审查全覆盖仍有短板,基层规范性文件审查能力不足;部分领域监督边界把握难度大,如何把握 “不干预具体个案” 和强化监督之间的关系仍需持续探索。

(二)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贯穿监督全过程。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谋划监督选题、制定监督计划,重大监督事项、重要监督活动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人大监督方向不偏、目标不移,落实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

2.聚焦中心大局,科学选定监督议题。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紧扣高质量发展、法治实施、民生保障、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把党委重大部署、代表议案建议、群众急难愁盼作为选题来源,抓大事、议要事,不纠缠细枝末节,不干预具体个案;统筹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强化宪法实施监督,做实备案审查,维护法治统一。

3.丰富监督方式,统筹用好各类法定监督手段。做深做实常规监督,提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预决算、国有资产、政府债务、审计整改监督质量,改进调研方式,多采取暗访、随机抽查,摸清真实情况,提高审议质量。用好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常态化刚性手段,在条件成熟时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审议,改变 “柔性监督多、刚性手段闲置” 问题,增强监督权威。健全跟踪督办机制,对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落实情况建立台账、销号管理、“回头看”,破解 “一审了之、一查了之”。

4.健全监督机制,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完善人大监督工作制度,落实监督法及配套制度,规范监督程序。构建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成果共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推进监督工作公开,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计划、报告、整改情况,吸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5.强化任后监督,完善人事监督体系。健全选举任命人员履职监督机制,把任前审查、任后履职评议、述职报告结合起来,将人事监督与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有机融合,常态化开展履职监督,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为民用权。

6.夯实能力建设,提升监督专业化水平。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充实法律、财经、生态、监察司法等专业力量;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专业支撑作用;加强人大代表培训,扩大代表深度参与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备案审查数字化平台建设,以数字化赋能监督,补齐基层人大监督力量薄弱短板。

7.把握监督边界,持续提升监督实效。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开展监督,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把握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推动 “一府一委两院” 在法治轨道上履职,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